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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网络游戏查询系统(212款国产游戏获备案号,文化部备案恢复?那是错觉!)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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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网络游戏查询系统(212款国产游戏获备案号,文化部备案恢复?那是错觉!)

网络整理 2023-01-04 07: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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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网络游戏查询系统(212款国产游戏获备案号,文化部备案恢复?那是错觉!)

212款国产游戏获备案号,文化部备案恢复?那是错觉!

距6月6日曝出文化部暂停国产游戏备案的消息,已经过去接近一个月时间。不过,近期中国文化市场网公示信息显示6月份有212款国产游戏获得游戏备案号,且与未暂停的进口网游备案同步,让业内人士、投资者开始流传国产游戏备案已经恢复的说法。

尽管大家都希望听到备案恢复的好消息,但不得不遗憾地说,这一切真的都是错觉。

据GameLook了解,文化部6月份获得备案号的国产网游实际为在暂停备案前主管部门已受理产品,目前国产网游新游戏备案申报仍然处于关闭状态。同时,在中国文化市场网在线办事栏目中,依然只有“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据文旅部此前公布的说法,此次国产游戏备案关闭,主要原因是“机构调整”。

根据文旅部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国产网络游戏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履行备案手续。游戏厂商有时间限制,在主管部门受理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而综合过往的经验,游戏运营备案审批时间大约需要60至90个工作日之间。6月份文旅部公布获备案产品,可能许多早在5月份、甚至3月份、4月份就已经提交。

从这点来看,虽然文化部暂停了国产网游的备案,但还是遵照了受理就要批复的原则,正常走完了已受理国产网游产品的备案申报。

而另一个游戏业主管部门国家广电总局自4月份以来,尚未恢复版号审批,因此目前依然是备案、版号“双暂停”状态。

6月获备案游戏245款:棋牌多达121款,无德扑过审

查询统计中国文化市场网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结果公示页面可以发现,6月份获得批文的游戏一共245款,其中进口游戏33款,国产游戏212款,进口与国产游戏之间的比例接近1:9。

在33款进口游戏当中,一共有28款手游,端游数量只有5款,包括腾讯UP2018上公布的沙盒游戏《手工星球》、以及代理的知名Switch双人合作游戏《胡闹厨房》。网易两款端游产品则分别是知名的星战游戏EVE新版本《星战前夜:克隆崛起》,以及旗下子公司网之易的《星际争霸:重制版》。最后一款则是爱奇艺的《仙剑奇侠传五前传(英伟达电视娱乐)》。

手游方面值得关注的是淘宝代理的女性向手游《旅行青蛙·中国之旅》、粒子互娱代理的6款开罗游戏、知名日本动作游戏IP鬼泣改编的手游《鬼泣-巅峰之战》。此外爱奇艺、B站等公司代理的多款独立游戏也成功拿到批文。

国产游戏方面游戏数量众多,但大量游戏都扎堆于相同题材,其中棋牌类数量众多,6月份获发批文的棋牌游戏甚至超过100款。6月获得文化部备案批文的212款国产游戏,具体比例是121款棋牌游戏、46款休闲游戏、36款RPG、8款SLG、1款社交网络游戏。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6月份获得文旅部备案的棋牌游戏当中,没有一款是德扑题材,目前该品类几乎可以判定为实质性消亡。

德扑被禁要追溯到今年4月19日,彼时文化部召集15家游戏业主要棋牌游戏公司、以及多家应用商店在北京召开了针对棋牌游戏的前期通气会。当时就曝出6月1日起德州扑克游戏将全面停止运营的消息,6月初GameLook发现,文化部清空了所有德州扑克游戏的备案。

电玩城每天送200元+中华烟引诱玩家打鱼,一小时输几万!

2012年,李飞被朋友带过来打鱼,第一次赢了一万元。之后的四年多,他不再有第一次的好运气,连续输钱。

当时带他“下海”的哥们儿,已经输得不见踪影。“他有一千多万,两套房子,赌博后都输光了。”李飞说。

李飞回忆,“最后他在电玩城,都是蹭到别人边上,笑脸说‘兄弟,借个币玩玩呗’,谁能想到这曾经是千万资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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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回龙观西大街一电玩城,捕鱼机前坐满玩家,玩家每场输赢至少数千元。

“你看这层老茧。”陶礼伸出右手小拇指,关节处老茧有一元硬币大小。

这是小拇指长时间点击“发射炮”所致,“几乎每一个打鱼的人都有”。

陶礼所说的“打鱼”是电玩城的捕鱼游戏,买币上分、退分,进行赌博。除了捕鱼机,这里还充斥着各种类型的押分机,同样是赌。

“一天输个十万八万是常事,人怎么能玩得过机器。”6年间,陶礼输了五六百万元,依然深陷其中。

在这个坐落于回龙观社区的电玩城内,每个玩家都能讲出几个某某输了几百万上千万元的案例。

这是一个“畸形”的圈子,赌客、电玩城、赌博机生产厂商交织在一起。陶礼和其他赌客明知有“套”,却不能自拔;电玩城为了赚钱,铤而走险,涉嫌违法;生产厂家为了销路,替买家提供稳赚不赔的赌博机器。

针对回龙观电玩城设置赌博游戏机并退币的情形,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此电玩城已涉嫌赌博。

经营者为玩家提供场地、设备,并通过赌博机从中抽成,玩家输赢过万,属于涉案金额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经营人员已涉嫌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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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钱的“捕鱼机”

6月27日晚10点,回龙观西大街北店时代广场大多数商家已打烊,D座四楼的永旺达电玩城依然人声嘈杂,随处都是低头“打鱼”的赌客。

100多平方米的游戏大厅,分布着8台捕鱼游戏机,如同磁铁一般吸引着玩家和看客。

一台捕鱼机前,坐满8位玩家,屏幕画面里充斥着各种鱼类,一会有一条“金龙”游过,玩家激动起来,握紧拳头狂砸发射键,不断爆粗口“还打不死”。也有玩家表情紧张,按住发射键不动。

只见满屏幕“子弹”乱飞,“金龙”依然不紧不慢地从头游到尾,仿佛“铁打的一样”。

没有打到一条龙,玩家们分数则瞬间由数十万分变成了几千分。

“你想啊,这个东西多快,按住不放,一分钟得发射多少炮,打出去的都是钱啊。”

为何打不到鱼,玩家依然疯狂“发炮”?

一名资深玩家解释,那可都是钱啊,不同的鱼倍数不一样,像龙、金龟、鳄鱼、“日本鬼子”都是大倍数分值,从一百多倍到五百多倍不等,打下一条就等于3000元到一万多元。

老赌客陶礼在这里输了上百万元,他每天泡在游戏大厅的时间多过于工作、睡觉。

“今天怎么样?”陶礼挤到一桌坐满玩家的捕鱼机前,打探输赢。

“输了两万三四了。”

“才过来不到一小时,输了一万多了。”

“我昨晚输了74000(元),就打下来一条鳄鱼。”陶礼愤愤地说,在“四楼”,他一周输了18万。

陶礼介绍,电玩城的电子币分为200元和500元的两种,上分之后分别为20000分和50000分,一般玩家都用1000分一炮打鱼,也就意味着点一下10块钱没了。

除了大厅内的捕鱼机“吃钱”,隐藏在暗室的三台押分机更是无底洞。在这间约30平米的小房间内,三台押分机依次排开,有黑红梅方、奔驰宝马、猴子熊猫等。

一名玩家解释说,游戏机里的1分是1元钱,这台机器每次的最低下注额为10分,一个人最高可达5000分,最多10人同时在玩,下注额多达5万元。

距离永旺达电玩城50米的大厦二楼同样有一个电玩城。陶礼说,这里玩得更大。

一个月前,陶礼在二楼电玩城押分时,曾见过黑红梅方的押分机,一小时“杀”了赌客172万。“所有人都输,10个口坐满人,平均每个赌客一小时输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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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玩城暗室专供熟客赌博

根据文化部、公安部等部门2009年联合下发的《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相关通知》规定,禁止设立任何形式的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备,同时电子游戏机单次消费也不能超过4元,玩家每天总金额也不得超过200元。

据经营一家电玩城的老板介绍,算不算赌博,就看是不是按分退钱,如果警方没有证据证明游戏币(包括电子分)能退钱,那警方就拿电玩城一点办法都没有。所以很多涉赌的电玩城把消息封得很严,退钱也是在隐蔽处由专人进行。

▲回龙观一电玩城暗室内,一男子(左)赌赢之后,工作人员将赌分换成现金交给他,男子称尽管赢回一些,当天仍输了3万多元。

回龙观西大街“四楼”和“二楼”的电玩城均设有暗室。如果没有熟人带路,均无法进入。

通往暗室的路上密布摄像头。“二楼电玩城”的暗室的门口,甚至有专人拿着对讲机看守。

游戏大厅内,每个陌生人的进入,都会引起工作人员警惕。因新京报(微信内搜索“新京报”可关注)记者是生面孔,服务员紧盯不放,全程贴身跟随。有陌生玩家打开背包掏钱,服务员也会凑过来查看包内物品。

6月27日晚11点多,四楼大厅拐角处的打鱼机前,“黑红梅方”押分正进行得火热,一名20出头的玩家,连续压中两三把,机器的分数迅速升至5000多元。他当即表示要退分。

陶礼称,服务员随时可以通过遥控器将这台押分机切换到打鱼机,以防止有人来查。

当晚,多名玩家退分,一名服务员说,“大家等等,已经让人去‘二楼’拿钱了。”另一名服务员说,“两个电玩城是一个老板,四楼的先开业,已有多年。”

15分钟后,一名服务员挎着一个黑色电脑包回来,另一名服务员拿着一叠人民币将需要退分的人员喊到游戏厅外的过道,一分钟后,一名玩家面带喜色地从外面回来,手里攥着近万元人民币。

连续多日,每当有玩家退分,最后都被服务员叫到游戏厅外的过道,随后手里拿着钱回来。

“二楼”的大厅,服务员退分则更为大胆。当有玩家要求退分时,服务员直接从吧台拿钱交易。

在押分的暗室里,一切都公开化,玩家上分、庄家退分都会直接给钱或存币卡。

7月5日晚10点半许,四楼游戏厅暗室,一名三十多岁玩家直接从包里掏出一千元给服务员上分,服务员拿着钥匙拧了一下,机器上出现了1000分,几分钟疯狂下注后,屏幕上仅剩200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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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家发钱请赌客入局

▲回龙观西大街一电玩城暗室内,几名玩家坐在赌博机前押分,这里的输赢远高于捕鱼机。

陶礼心里明白,赌博游戏就是个深渊,最后只有庄家能赢。

陶礼2010年左右接触到“捕鱼机”,刚开始只是小打小闹,输赢几百块。之后,越玩越大,“控制不住了。”前两年为了还账,陶礼将北京的房子也卖了。

“打鱼”成了陶礼的全部生活。

他介绍,很多电玩城为了吸引赌客,会进行各种活动,并对重要客户进行重点“照顾”。

“老板说给我办张会员卡,只要来,一天给200块钱,给包中华烟。”陶礼也明白,老板给钱就为增加人气,最后都会输回去。

陶礼见过一个一年输了4000万的玩家,是电玩城的VIP,吃喝拉撒全免费,累了免费去隔壁宾馆睡觉,电玩城一天免费给他500块钱和一包中华烟。

“你想啊,每天有人发钱,赌客想不来都难,但是攒了一个月,可能半小时就输了。”他说。

“在回龙观‘四楼’饮料免费喝,水果免费吃。”多名玩家说。每天晚上11点左右,服务员会拿着玉溪香烟按人头发,每人一包。

一名玩家边抽着烟边问服务员,“还是开这个挣钱啊。”服务员笑称,“这也不是谁都能开的,还得要关系硬。”

多名玩家称,“二楼”与“四楼”的老板是江西人,在北京拥有多家电玩城。连续多日,玩家在这里输的钱就有数十万。资深玩家称,“四楼”每天的流水多时可达百万元。

多名资深玩家透露,除了上述服务,很多电玩城,还会有返成,一是玩家输了钱,会按不同比例返还,比如说,有玩家输了4万,按20%的点返还,他就可以找老板要回8000元。还有就是玩家带“大户”过来玩,大户输了钱,电玩城都按点返给带大户过来的人。

玩家们心里清楚,这些都是为了要吸引他们继续赌,不管返多少,最终还是会回到电玩城。

针对回龙观两处电玩城设置赌博游戏机并退币的情形,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此电玩城已涉嫌赌博。

韩骁称,经营者为玩家提供场地、设备,并通过赌博机从中抽成,玩家输赢过万,属于涉案金额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经营人员涉嫌开设赌场罪。

对于相关玩家,韩骁认为,玩家同样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警方可对参赌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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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活跃的“赌博圈”

与机器拼,最后都会血本无归。

疯狂时,连续一周,陶礼吃住在电玩城。“就一直打鱼,饿了有吃的,困了就到边上的沙发眯一会儿。”

此前陶礼有一份正经的工作,平时做点淘宝小生意,“现在都没了”。在“四楼电玩城”,他将车抵押出去,借了两万元的高利贷,每天600元利息。

多名玩家都借过高利贷,他们称,在电玩城内可轻易找到放高利贷者,平时都在“二楼”待着,如果“四楼”有人想借钱,通过吧台联系,他们会直接过来。

四楼一名玩家说,最近半年时间内,自己已输了三四百万元。7月5日一天,他输了三万多元。坐在捕鱼机旁,他感慨,“我这一小时输的,就是工地上工人一年的血汗钱。”

凡有玩家在其身边押分,他都劝解大家千万别沾赌博机,“有钱的输掉生活,换做工薪阶层就是倾家荡产”。

陶礼也曾后悔赌博。这些年,回龙观的电玩城只是他玩过众多游戏厅中的一处,也见惯了男女赌客们,输钱了砸机器的、跳楼的都有。

一个月之前,陶礼在回龙观“二楼”打鱼,一名赌客的妻子找到游戏厅闹着要跳楼。“男的因为打鱼输钱,将车抵押给了高利贷,直到还不起。后来,经过协调,电玩城老板帮赌客还了利息。”他也不想出事,谁让钱都输给了电玩城。

还有一次在“四楼”,一位女赌客半小时输了两三万,直接把打鱼的机器砸了。隔天,又像平常一样过来打鱼。

30多岁的李飞(化名)也因“打鱼”赔上了全部身家。

2012年,李飞被朋友带过来打鱼,第一次赢了一万元。之后的四年多,他不再有第一次的好运气,连续输钱。

当时带他“下海”的哥们儿,已经输得不见踪影。“他有一千多万,两套房子,赌博后都输光了。”李飞说。

李飞回忆,“最后他在电玩城,都是蹭到别人边上,笑脸说‘兄弟,借个币玩玩呗’,谁能想到这曾经是千万资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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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控输赢,玩家必输

“庄家的稳赚不赔,输赢可事先预设。”多名游戏机厂家老板明确表示们可以调控捕鱼机的难度及输赢,能保证庄家每次抽成比例,剩下的则由玩家“自相残杀”。

在北京西五环园博园附近就隐蔽着这样一家赌博机生产厂家。

▲位于西五环园博园附近的赌博机厂家,院内摆满了各种捕鱼机。

该厂为一处民宅,工作人员打开大门后,院子内堆放有五六台捕鱼机和押分机,还有两台正在安装的捕鱼机外壳。

老板介绍,一台捕鱼机价格1.1万元左右,扑克牌游戏机2.4万左右,“保证你赚钱,不赚钱,我们的机器谁来买。”

据老板透露,2006年开始,这家不挂牌的小厂就开始生产这种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市场面向全北京。10年间,捕鱼机卖出去有4000多台,押分机有1000多台。

“这种机器一般买回去都是用于赌博,一次拿两三台的比较多。”老板称,因涉嫌赌博,大多数买家都是买回去赚到钱就跑路。

一般捕鱼机的盈利点都设置在20%-40%。老板表示,盈利点再高就没有人玩了,低了也没什么赚头。“我们只为买家考虑,至于玩家谁赢谁输,跟我们没有关系。”

广州一赌博机生产厂家老板称,目前市面上出现的打鱼机,以及梅花红方押分机、百家乐等机器公司都有。可以作弊的机器销售火爆,电玩城可以随意调控输赢。

赌博机厂家程序员介绍,调控主要是针对游戏机的打码器,比如捕鱼机,可以为最容易、容易、困难、死难。机器调控为死难后,玩家很难赢,庄家从玩家押注金额中抽成25%,“玩家押注5万元,庄家就能抽一万多。”

同样,“死难”之上,通过打码器依然可以再升高抽水率,“只要将你想一天抽多少钱,用打码器输进去,机器就会自动抽水。”

甚至庄家想控制谁输谁赢,机器也能做到。程序员透露,每一台作弊机都装有电话口跟手机绑定,通常业内叫“短信猫”。如同信号接收器一样,庄家只需通过手机发短信发给赌博机的电话口,想让谁输谁就输。

采写/新京报调查组记者 赵吉翔 实习生 金江歆 摄影/新京报记者 彭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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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码游戏监管

【财新网】(记者 覃敏)网络游戏产业越来越红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游戏的监管日益加码。继2月4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将游戏纳入其管理范围之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6月2日在官网公布了《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加强了对网络游戏的监管力度。

《通知》要求,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在游戏上网包括公测至少2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部门报批。审批通过后,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才能组织游戏上网运营。在运营后的7个工作日内,还需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出版运营情况,包括上网出版运营时间、可下载的地址、运营机构数量及主要运营机构名称和是否开放充值等。

《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自7月1日起,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在该《通知》施行前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含各类预装移动游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及相关游戏企业应做好相应清理工作,确需继续上网出版运营的,应在 2016年10月1日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上网出版运营。

一位游戏从业者表示:之前,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机构改革后,并入新成立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直按前置审批进行管理,即游戏在上线之前,要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领取出版版号。游戏上线运营之后,要去文化部备案,是否备案成功可以在“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查到。

他说:“在游戏运营阶段,包括游戏的推广、虚拟货币使用、终止服务等经营活动,我们一般都是按文化部的规定来。现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似乎把它的管理范围扩大了,审批也更严格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此次监管的重点是移动游戏。按照通知定义,移动游戏是以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为运行载体、通过信息网络供公众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作品。一位熟悉互联网法律的政策研究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我理解这里的移动游戏应该不包括PC端”。文化部监管的网络游戏范围要更大一些,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文化部对网络游戏的监管颇为重叠。文化部要求,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这意味着经营手游的网络游戏企业在游戏上线之后既要向文化部报备,又要在7天内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备。

上述游戏从业者称,《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出台时,业内就担心审批时间拉长影响游戏产业发展。现在游戏研发时需要审批,上线后还要向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双重报备,可能导致一款游戏能否上线的变数增加。而网络游戏都是有生命周期的,延迟上线之后是否还符合此时的市场需求、用户口味都成问题。

不过,一位广东的手游厂商认为,现在的手游市场确实鱼龙混杂,一些不规范的厂商在打擦边球。随着手游市场规模越来越大,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有利于规范市场,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该厂商认为,相关部门的出发点是好的,对行业到底产生怎样的效果要看具体的执行。

游戏行业的“多头监管”由来已久,尤其是在2009年、2010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对网络游戏的监管表态针锋相对。2009年,文化部相关官员称,在网络游戏管理体制上,“文化部是主管部门,出版部门只是对涉及出版的问题进行前置审批”。到了2010年初,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孙寿山在参加中国游戏产业年会时公开表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是国务院授权唯一负责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的管理部门,并称从2010年6月起,凡是没有经过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并获得具有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而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相关负责人则称,2010年下半年将出台一部网络游戏管理办法。新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出台后,网游公司只需到文化部作前置审批和报备。

2010年6月3日,文化部正式签发《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称,文化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该办法对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作了详细的监管说明。但自2010年8月1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至今,游戏行业依旧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两大部门主管。■

涉外挂网络犯罪问题研究

外挂,一般指通过修改游戏数据而为玩家谋取利益的作弊程序或软件,尤其多见于网络游戏。玩家通过使用外挂,在网络游戏中获得超越其他玩家的优势,进而获得游戏的快感或者从游戏中牟利。现如今,犯罪分子也常常利用外挂来进行网络犯罪。本文将从操控赌局和交易牟利两个方面的例子入手,浅述外挂在网络犯罪中扮演的角色,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利用外挂操控赌局

网络游戏中往往存在着几率性的玩法,这些玩法花样繁多,颇受玩家喜爱,但其核心内容大同小异——玩家对结果进行预测,并作出相应的行为,系统随机产生结果,猜中了会获得数倍收益的游戏币、道具,猜错了则会有对应的损失。在网络游戏发展的初级阶段,虚拟货币、道具归属于游戏内独立、封闭的经济系统,与现实世界隔绝,极难自由兑换,其价值只体现在虚拟世界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玩家有了交易的需求,市场也很快做出了回应,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的兑换手段渐渐层出不穷。时机成熟后,各大游戏公司纷纷推出了官方交易平台,虚拟物品交易市场愈发繁荣。此时,游戏中的货币和道具不再是虚拟世界的玩具,而具备了诱人的现实价值,很快就有人发现了其中的可趁之机。他们依托合法的游戏平台开设赌场,以游戏中几率性的玩法为赌法,将现实货币兑换成游戏币进行赌博,最终所得游戏币再兑换成现实货币实现盈利。

有关部门早已预料到此种情况,在2010年11月16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其中明确指出:“目前含宣扬赌博内容的网络游戏的主要形式:(1)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用户直接或变相投入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获得游戏道具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向用户提供含有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赌博形式或内容的游戏。(3)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用户直接或变相投入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赠予积分供用户使用,并利用该积分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然而,网络游戏种类繁多,游戏中的玩法也在不停的推陈出新,监管执法存在时间上的延迟性,比较困难。即使有关部门人手充足,能够监管到市面上每一款游戏,能够严格审核游戏中每一种新出的玩法,也无法对游戏中的赌场进行根除。游戏作为一种娱乐方式,它的本质就决定了随机性玩法无法避免,因为在娱乐中对于随机性要素的喜爱根植于人类的天性,古往今来未见断绝,只要有随机事件,就可以开赌局。

比如网络游戏M,战斗模式是回合制,玩家在遇到怪物时,会切入战斗场景,在出现战斗画面前,谁也不知道对面有几种怪物,怪物数量分别是几只,完全随机。这就催生了一个经典的玩法,赌参战怪物的数量。但既然完全随机,输赢就不可控,庄家为了稳赚不赔,就会开外挂。

在网络游戏M中,曾经发生过一个著名的开外挂赌博事件。一伙人开了个赌场,赌参战怪物的数量。在该游戏场景里只会出现两种参战怪物A和B,赌客押战斗中会不会出现A,数量多不多。从赌客的角度看,参战怪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完全随机的,由游戏程序决定,庄家只是在自己的电脑上操作一个游戏角色去观察战斗结果并开奖,他没有能力去修改存放在网络公司服务器中的程序,整个赌博过程看起来十分公平,毫无作弊空间,因此吸引了很多赌客。

然而,某日的一场赌局,战斗中一个参战怪物B突然使用了某技能,赌客们这才如梦初醒,庄家作弊。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个技能只有A会用,现在B用了这个技能,只能说明它其实是A,看起来是B的外形是因为庄家使用了外挂,通过“贴图”的形式修改了自己电脑屏幕上显示的怪物外观,使每一场战斗中呈现出其想要的A、B数量,从而操控赌局。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与现实中赌博出千不同,在网络上利用外挂操控赌局是十分隐蔽的,双方相隔千里,赌客对着屏幕根本无力分辨庄家在做什么,是否有诈。如果不是这次的小概率事件,怪物B偶然使用了某技能,又恰巧被赌客们看见,这个赌局恐怕还会继续下去。

从刑法角度讲,上述案例涉及以下问题:

(一)虚拟财产是否受刑法保护,如何计算其价值

目前刑事案件中关于虚拟财产保护比较有针对性的论述出自《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61号:“‘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积累的‘装备’‘货币’‘宠物’等‘财产’,已经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寻求法律保护是合理的。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用户的激增,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大肆进行盗窃、诈骗等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给公私财产造成很大的损失,这种犯罪手段往往较为隐蔽,不易查获,其社会危害性也较大,仅通过民事或行政处罚手段尚难以遏制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活动,需要动用刑法手段进行惩处。对此,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就明确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2、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3、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虽然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物权说和债权说等等,学界并无定论,但其具有财产利益应受到保护是毫无疑问的。这一点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认可,通过案例检索,可以找到很多涉及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判例。

对于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计算,目前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和计算方法。有的以玩家之间成交价格为依据,有的以玩家投入成本为依据,有的以游戏公司售卖价格为依据,等等。这几种计算方法各有利弊,我比较认同以玩家之间成交价格为依据,理由如下:

首先,虚拟财产之所以成为今日受刑法和民法承认和保护的财产性利益,正是因为其具备了在玩家之间普遍认可的价值且能自由流通。流通性和玩家间的普遍认可,是虚拟财产价值的基石。现在虚拟物品交易市场比较成熟,由玩家之间交易所形成的市场成交价格,是虚拟财产价值的真实反映,最贴合它的本源。而且,涉案虚拟物品市场交易价格的查询和确定较为简便,不会额外增加司法成本。

其次,以玩家投入成本为依据,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会使虚拟财产估算价值虚高。因为玩家追求装备、道具、召唤兽等虚拟财产,会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这一过程并不是等值转换,中间要经历大量损耗。游戏之所以普遍如此设计,一是为了给玩家增加难度,使其在达成目标时具有成就感;二是为了平衡游戏经济,避免虚拟物品过量产出;三是玩家在追求这些虚拟物品的过程中已经获得了娱乐,其投入的时间和金钱实质上是用来购买了游戏的娱乐内容,最后获得的虚拟物品只是娱乐的副产品,一种剩余价值。简言之,从玩家开始投入时间金钱到最终获得虚拟物品,并不是一个增值或等值的过程,游戏本质是一种娱乐消费,因此时间和金钱的消耗是应有之义。如果以玩家投入成本为依据,则忽略了消费损耗的合理性,而将游戏过程类比成劳动创造,认为其在附加价值,岂不南辕北辙?另外,以玩家投入成本为依据,对司法部门和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过高,玩家花费的时间金钱往往难以查证,这会增加办案负担。一旦证据不足,又会出现核定价值过低,甚至会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应有的制裁。

第三,以游戏公司售卖价格为依据,脱离了网络游戏运行的规律,导致价格不能反映客观事实。有些道具一经售卖,就会发生价值贬损,类似于现实商品的折旧;有些道具游戏公司已经停止售卖,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绝版”,其行情会一路走高,类似于现实世界的古董。以游戏公司售卖价格为依据,无异于刻舟求剑,很可能会偏离其真实价值。就好像现实生活中,没有人会给二手手机定全新手机的价格,也不会有人以黏土烧制的成本来衡量一件陶瓷古董。

(二)庄家是诈骗罪还是开设赌场罪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36号指出:“如果行为人仅采取了较为轻微的欺骗行为,赌博输赢主要是依靠各自运气、技术,即赌博各方均不能控制、主导赌博输赢结果,则其行为仍然符合赌博特征,因为赌博在本质上是一种射幸行为,其结果具有偶然性;如果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采取作弊手段控制赌博输赢,则赌博成了掩盖事实的手段,该行为本质上符合诈骗的特征……赌博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不同。赌博罪中的欺骗是制造虚假事实,引诱他人参加赌博,但是赌博是依偶然决定输赢,其目的是营利,而不是非法占有。但是以赌博为名,在赌博中弄虚作假、案中串通,操纵赌博输赢并以此占有被骗者财物的,则成立诈骗罪。”

结合游戏M这个案例看,庄家利用外挂能够完全操控赌博结果,偶然性不复存在。虽然其为了迷惑赌客,会故意设计一些有来有回的输赢,但其目的是为了掩盖作弊,营造虚假的赌博事实,使赌客不会心生疑虑,放心入局,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赌客财物的目的,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赌博行为,当然也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这个案例还可以进一步引申,假如庄家的外挂不够先进,不能完全操控赌局,只是能最大限度影响输赢,那么其行为是诈骗还是开设赌场呢?

我认为应该属于开设赌场行为。虽然庄家虚构了事实,赌客因此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赌博的实质没变。首先,外挂不能完全操控赌局,赌局结果仍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其本质还是一种射幸行为,只是几率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么大罢了,完全符合赌博行为的特征。其次,在赌局中,赌客会押赢面较大的结果,哪个赢面大完全来自于个人预判。由于庄家使用了外挂,赌客出现了错误认识,实际赢面没有自己想象的这么大。个人预判和实际输赢的落差是赌博中常见的、固有的存在,赌客不知道庄家使用了外挂,这种信息不对等只是扩大了预判和结果的落差,没有改变赌博的本质。换言之,一些赌局中,是可以通过磨练技巧、提高牌技来增加胜率的,有些人甚至天赋异禀,这就和开外挂一样,当有此类高手装作新人入局时,其他赌客也会产生错误认知,但这不是诈骗。

二、利用外挂在虚拟物品交易网站上牟利

以网络游戏M为例,其为了方便玩家交易虚拟物品,开设了官方网站。卖家将待出售虚拟物品挂到网站上,标注人民币价格,买家点击购买支付价款,游戏官方将虚拟物品交付给买家,将货款转给卖家,实际上起一个中介的作用。官方充当交易中介,天然的具有权威性和便利性,因此交易网站异常火爆。玩家可以在网站上浏览成千上万件待出售物品,还可以对比价格,有些物品卖家急于出手或不了解市场行情,标的售价低于市场价。这种低价物品只要买下再转手倒卖即可赚钱,由此催生了商机,有一部分玩家专门以此为业,在官方交易网站上捡漏倒卖,收入竟然不菲。

然而好景不长,从业者多了竞争就激烈了,一件低价物品刚上交易网站,就有十几个人同时盯上,谁抢到谁就能赚到,那就是拼手速、拼网速了。但大家都是普通人,谁也没有绝对优势,此时就有人另辟蹊径,想到了外挂,毕竟人是快不过程序的。慢慢的,此类抢购型外挂的需求增多,专门有人写这种外挂来卖。这种外挂一般的使用方法是,玩家在自己的电脑上运行外挂,绑定银行卡,关联游戏交易网站,输入某类虚拟物品的名称,并设置最高购买价格,外挂会不停抓取新上架的物品信息,当发现售价低于玩家设置的价格时,就会自动下单付款。玩家只需要开着外挂,并保证绑定的银行卡里一直有足够的钱,就可以全天候不停下单捡漏。

起初很多人都用这种方式赚到了钱,渐渐地,卖外挂的商家动了歪心思,开始在外挂上做手脚。常见的手法是,在卖给玩家的外挂里留一个程序漏洞,比如设置一个特定的数字5555元,只要有商品是这个价格,不管玩家自己如何设置,外挂一定会付款购买,除此之外其他功能都是正常的。玩家被蒙在鼓里,拿到外挂后绑定银行卡开始运行,运行了一段时间后一切正常,通过捡漏赚了几千元,商家耐心等待一段时间后,将价值1元的物品上架到交易网站,标价5555元,外挂漏洞触发,自动付款,此时玩家可能根本不在电脑旁,即使在也来不及阻止,一瞬间银行卡就被扣款。可叹此类玩家枉费心机,最终还是为外挂卖家做了嫁衣裳。

上述买家、卖家的所作所为,可能涉及诈骗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等。其中存在几个值得探讨的要点:

(一)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上述案例中卖家构成诈骗罪应当是没有疑义的。卖家虚构事实,声称外挂功能强大,可以用来盈利,实际上暗自留了程序后门。买家相信卖家,购买了外挂并使用,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绑定了银行卡,将付款权限授权给了外挂。卖家利用漏洞使外挂自动从银行卡中扣款,买家此时实际交付了财物,卖家诈骗行为既遂。

对诈骗数额如何认定,有以下两种思路:

其一,此诈骗行为特指卖家利用漏洞获利的行为,销售外挂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因为该外挂在功能上基本正常,并不是虚假的外挂,卖家虚构事实的重点在于隐瞒漏洞,是为后续诈骗行为做的准备,其对于外挂基本功能的表述是合乎事实的。所以,卖家诈骗罪的金额应以其利用漏洞获利的金额为准,不应将销售外挂的金额计算在内。

其二,买家购买外挂是为了捡漏牟利,虽然外挂基本功能正常,但其含有程序漏洞,使用该外挂不仅不能达到牟利的目的,还会导致亏损,买家在得知事实真相后也绝不会再使用该外挂,实际上其交易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对于诈骗罪数额的认定应以买家的实际损失,即购买外挂的金额加上银行卡自动扣款的金额。

思路二能有效保护受害者权益,且更贴合实际,我认为更妥当一些。

(二)涉案外挂的司法鉴定结论至关重要,将决定案件适用的罪名

经过司法鉴定,如果外挂属于破坏性程序,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则买卖双方均有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外挂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则买卖双方有可能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由于上述案例只是为了方便研究,对当下多发的外挂使用方式进行的概括描述,并不对应司法实践中的某个具体案件,所以鉴定结论我们不得而知。但从目前市面上此类外挂的通用特点来推测,其主要运行原理应该是利用网络爬虫程序全天不间断的抓取交易网站的售卖信息,发现符合条件的商品则自动购买。正常玩家浏览网页、购买商品时需要的手动操作全部由程序自动化代替,因此使用外挂能大幅度提高捡漏的成功率。

基于上述运行原理,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在信息获取环节,交易网站上的商品售卖信息是公开的,爬虫程序对其抓取是机器代替人力的一种方式,实质上仍然是买家浏览网页的行为,只是利用工具提高了效率而已,是合法的。在下单购买环节中,需要玩家鼠标操作、键盘输入的步骤被程序自动化代替,也不具备刑法上的可责性。这里惟一的风险点在于,有些外挂编写者为了进一步提高外挂的性能,使该外挂在同类竞品中脱颖而出,采用了更激进的编写方法,比如暴力破解网站程序、绕开网站安全验证、跳过网站购买步骤等等,此时该外挂的性质已然发生了变化,对应的司法鉴定结论也会改变,刑事风险会增加。

(三)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一项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因此,我国刑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不保护修改权。

如果行为人在编写外挂的时候没有复制原程序的部分片段或全部内容,而是根据自身理解编写原创性代码,或者对原程序的代码进行修改,导致外挂代码中没有与原代码实质同一的片段,经司法鉴定无法认定为复制行为,则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此时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结合案情做进一步分析判断。

反之,如果行为人编写的外挂中含有原程序代码的片段,经司法鉴定同一性比重较大,已构成刑法上的复制行为,则只能定侵犯著作权罪,不能定非法经营罪。此时两个罪名不可择一适用,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利用外挂进行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新颖性的特点,单纯依靠有关部门的执法打击在力度上稍显薄弱。对于网络新兴手段和技术,真正能做到“春江水暖鸭先知”的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各大网络公司,如其能严守法律法规,加大对自身网络产品的监管力度,则可以将利用外挂型网络犯罪消弭于萌芽阶段。有关部门需要积极的引导网络公司,加强合规体系和预警机制的建设。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不管网络犯罪的形式如何千变万化,其底层逻辑是不变的。花样繁复的技术手段只是伪装,核心仍离不开犯罪的本质和人性的弱点。只要我们牢牢把握住根本,就可以“不畏浮云遮望眼”,有效鉴别和打击不断推陈出新的网络犯罪。

被禁锢的80后?游戏解禁换不回黄金15年

有多少人还记得当初FC(红白机)上魂斗罗的秘笈,有多少人因为没有打通过赤色要塞而遗憾,又有多少人背着爹妈偷偷拿压岁钱去买了“板儿砖”GB机……2015年6月24日,《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出台,至此,从2000年“禁令”颁布到2015年解除,长达15年之久的中国大陆地区游戏禁令得到全面解除。

而此次文化部正式解除禁令的《通知》发布,是自2013年上海自贸区成立之后对游戏机以及相关内容的彻底解禁。自贸区成立之初我们就预示到了现在的结果,尽管又等了两年才发布通知。但是比起漫长的15年来说这并不算什么,这15年间多少“Game Boy”成家立业,对游戏的那么执着或许早已不比当年。

虽然我们想尽了办法可以尝尽索尼、任天堂、世嘉等游戏机带来的快乐。但是作为像笔者一样亲历这一游戏机黄金时期的80、90后一代人,我想你和我一样都有很多话要说,这15年等待的太久……

被禁锢的80后?游戏解禁换不回黄金15年

由于十多年前网络的不发达,电视媒体也少有报道此类禁令消息的新闻,以至于我们对于为什么不能玩国行游戏和游戏机而感到困惑。2000年《禁令》一出,所有的游戏机、游戏卡在国内遭受全面封禁。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看到的很多产品不是日文版就是山寨。

《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出台

从2013年上海自贸区建立,2014年1月6日在自贸区开始解除游戏禁令,直到2015年6月24日才全面解除。游戏禁令从官方目的来讲是出于对青少年儿童健康发展考虑,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表明它不仅帮助不了那些提不起的阿斗更是没有影响那些聪明机智的莘莘学子。而这15年,禁锢的不仅仅是80、90一代人,禁锢的是一个时代,一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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